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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才引进问题答疑(1)

时间 :2022-07-03 作者 : 来源: 分类 :人才引进答疑

一.问:《实施细则》的适用对象是什么?

答:符合以下条件之一,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、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,引进国内优秀人才,适用本细则。

  1.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。

  2.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、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。

  3.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。

  4.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(四)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。


二.问: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基本条件是什么?

答: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(聘用)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。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。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,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。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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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.问:中介机构人员是否可以申请人才引进

答: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范围。

本市教育、卫生、科研等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实行人才派遣的,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报备后,由实际用工的事业单位提出人才引进申请。


四.问:人才引进重点机构是指哪些机构?

答:人才引进重点机构,包括高新技术企业,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,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、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,本市重点行业领域、重点区域(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)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。其中,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正常运营且在认定有效期内,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人员。